字号·· | 护眼
财新

蓝天格锐比特币赃款只退本金 中英司法差异让受害者无缘巨额增值

【财新数据专稿】天津蓝天格锐非法集资案进入英国法院后,第一批结果并不直接讨论赔多少,而是先确定用哪国法律判断权利。2026年10月12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中国投资者就涉案比特币提出的财产权主张,应依据中国法律判断。(参见财新网《独家|英高院裁定钱志敏案比特币追索适用中国法 受害者或与巨额增值无缘》)受害者担心的是,这一步之后,案件会回到本金、利息和退赔逻辑,巨额增值难以进入分配。

这个担心有现实基础。本案中非法集资主谋钱志敏2014年以赃款买入比特币的均价约为每枚2815元;到2026年10月12日,报道中的价格在56万元左右,约为买入均价的200倍。本案涉及约6.1万枚比特币,同时有约1.6万名中国受害者参与英国追索程序。大家真正想争的,是200倍增值,而不只是本金。

受害者主要依据英国《2002年犯罪所得法》(POCA)第281条。该条允许犯罪受害者在民事追缴程序中申请声明,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排除在英国政府追缴范围之外。条文要求三项条件同时满足:申请人因非法行为被剥夺所主张的财产,或该财产代表被剥夺的财产;被剥夺前,该财产不是可追缴财产;申请人现在主张的财产属于本人。

重点在第三项。只证明被骗、只证明平台欠钱,还不够。受害者还要说明,相关比特币在进入英国之前,已经能够认定为受害者的财产,或者至少存在可以追踪到受害者的财产性权益。合同债权的功能是要求返还本金、利息或赔偿损失。财产性权益处理的是另一个问题:特定财产归属于谁。蓝天格锐案里,想要增值,就必须走到后一层。

英国法近年开始承认加密资产可以作为财产处理。2019年英国高等法院在某甲诉不明身份人案(AA v Persons Unknown)中认定,比特币具备可定义、可识别、可由他人取得和相对稳定等特征,可以成为财产性禁令的对象。这个认定的作用是,只要资产能被特定化,法院就可以围绕它发布命令,要求相关平台披露信息、冻结资产、停止转移。

处理增值的关键,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中的追踪规则。英国上议院在2001年福斯基特诉麦克伊文案(Foskett v McKeown)中确立过类似逻辑: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缴纳人寿保险保费,保单利益形成后,受益人可以主张该利益中的相应份额,也可以要求在该利益上设定担保。理由是,错误动用的是受益人的财产,财产形态改变以后,受益人的利益仍应受到保护。

放到蓝天格锐案,含义很直接:如果受害者能证明投资款在变成比特币前后始终带有受害者的财产利益,比特币本身以及价格上涨形成的增值,都可能进入追索范围。英国法的优势也在这里:它能处理钱变币、币混合、币升值这些环节。

但这个方向面临不少限制。追踪只是寻找财产去向的方法,不能凭空制造权利。没有原始财产权,后面的追踪缺少起点。法官指出,涉案欺诈活动、投资合同订立、资金支付,以及用投资款购买比特币的交易,都发生在中国;不能因为比特币后来转移到英国,就追溯适用英国法律,改变此前交易形成的财产权利。判决也没有终结问题。

法官明确表示,目前尚未提交中国法律具体内容的证据,也未审查各申请人的具体证据。受害者能否依据中国法律证明对涉案比特币享有财产权,仍要留待后续程序。

中国法绕不开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发〔2021〕237号文。该文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文还规定,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银发〔2026〕42号文已经废止该文,但废止的是旧文件形式,监管立场并未改变。

银发〔2021〕237号文同时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这一立场在银发〔2026〕42号文中得到重申。围绕虚拟货币交易形成的合同和收益安排,首先要面对效力障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这两条能提供返还和赔偿通道,但主要处理本金和损失。投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会查明资金去向、返还可能、折价方式和双方过错。这套规则没有进一步回答:受害人能否对购买后升值的比特币主张物权性利益。中国法没有英国法意义上的推定信托和衡平追踪制度,受害人很难仅凭投资款来源,直接主张比特币及其增值归自己。

刑事程序的路径也不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处理已支付利息、分红、返点等利益:能够追缴的依法追缴,本金尚未归还的部分可用于折抵本金,最终不足额返还时,再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处理。

还要区分一层。中国法不承认英国法意义上的推定信托和衡平追踪,并不意味着赃款转化后的财产完全不能被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包括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替代财产,以及源于转变、转化后财产的收益。问题在于,这类替代财产和收益进入的是追缴、退赔、上缴国库或按比例返还程序,而不是确认受害人对特定比特币享有个人物权。受害者能受到保护,保护范围主要在本金和损失分配;想要确认比特币及其增值归个人,现行规则不支持。

第一层在案件定性。英国法先确认有没有财产性权益,再看权益能否追踪到具体资产。中国法常先判断交易是否合法,是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再处理无效后的返还、折价和赔偿。前者围绕财产展开,后者围绕效力和秩序展开。

第二层在虚拟货币地位。英国法通过判例和财产法规则,把比特币逐步纳入可保护财产范围。中国法不承认虚拟货币具有法偿性,并严格限制相关交易活动。同一个对象,在一套系统里可以被追踪,在另一套系统里先遇到合法性障碍。

第三层在债权和财产权的区分。英国法重视财产性权益的优先效力,尤其在资产被冻结、进入追缴或相关程序时,财产权人比债权人更能主张特定资产。中国非法集资处置更强调追缴、退赔和按比例分配,受害者通常以集资参与人身份进入分配,而不是以特定比特币权利人的身份主张增值。

第四层在救济目标。英国法希望通过权利确认、财产禁令和追踪规则,让利益跟随资产移动。中国法希望通过刑事追缴和民事无效后果,恢复被非法金融活动破坏的秩序,并尽量让本金得到公平清偿。目标不同,结果自然不同。

英国某甲诉不明身份人案说明,只要申请人能提出财产性主张,法院可以对链上资产采取措施,包括要求平台披露信息、冻结资产、处理域外送达。后续离子科学案、Fetch.ai案继续扩展交易平台、钱包控制人和链上资产所在地等问题。共同前提是,申请人要说明财产如何属于自己,损失如何对应到特定资产。

福斯基特诉麦克伊文案提供了增值分配路径:原始财产权存在,财产形态改变,利益仍可延续。这个路径有效,也有边界。资金与后续资产之间的替代关系必须清楚,权利基础必须先存在;遇到善意购买人、有效对价支付、情况变化等抗辩,追踪也可能受限。

中国涉及委托买币、矿机托管、代持、以虚拟货币支付和平台撮合交易的民事案件,主流处理是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理由回到虚拟货币监管规定和金融秩序。刑事非法集资案件则稳定适用追缴、退赔、已付利息折抵本金、不足额按比例返还。

这个案件还会影响后续跨境追索。凡是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资产转移到境外、且资产本身大幅升值的案件,资产控制国法院都可能要求回到权利形成地法律。对受害者来说,证据准备要更早: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平台宣传材料、报案记录、刑事退赔情况、钱包地址、链上流转路径、是否承诺固定收益、是否承诺保本付息,都要尽量固定。因为这些材料决定受害者最终被描述为债权人,还是能进一步证明财产性权益的人。■关于财新数据并购课题组: